《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“互聯網+”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醫保發〔2020〕45 號) 要求: 參保人在本統籌地區“互聯網+”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,可以按照統籌地區醫保規定支付,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。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 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。各地可從門診慢特病開始,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、慢性病“互聯網+”醫療服務支付的范圍。 探索定點醫療機構外購處方信息與定點零售藥店互聯互通,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依托全國統?醫保信息平臺,加快推進外購處方流轉相關功能模塊應用,便于“互聯網+”醫療服務復診處方流轉,實現“信息和處方多跑路,患者少跑腿”。 醫保部門應充分利用多種手段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,重點對虛構身份、虛假診治、虛開藥品、偽造票據等欺詐騙保行為進行查處,嚴肅追究相關違法違約責任。參保人出現欺詐騙保情形的,按規定暫停其使用“互聯網+”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或醫保直接結算的資格。